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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rvation specifications
​訂房規範
錨點 1
  • 房客辦理入住手續需持有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國外旅客需持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入住當天請出示訂房確認信與訂購人相同之證件進行登記,以確認貴賓所有訂房之權利。如替他人付款、代訂,需在訂單內備註入住人姓名、聯絡電話,以利身分核對,若無法核對入住人與付款人資料相符,館方有權不接受使用該筆訂單入住。

  • 週日至週四入住時間18:00陸續開放住宿、週五和週六為20:00陸續開放住宿,23:59前入住至隔日11:00退房,過24:00入住可住滿12小時。實際可入住時間依選擇適用方案說明為主,如『18:00入住方案』最早入住時間即為18:00。

  • 本館和旅客應於入住當日下午3點前,向對方確認住房。

  • 發票注意事項 : 付款後房租發票將於入住當日開立,發票日期為住宿日當日,如因報帳...等特殊需求,可開立「付款日當日」之發票,請務必事先備註於訂單「特殊需求」內,或者來電告知,若未事先通知,發票開立日期統一為住宿日,恕無法更改為其他日期。

  • 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館方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 依旅館業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規範,取消預訂退款方式如下:

  1. 旅客於入住日第三日以前(不含入住日當天)取消行程者付款人得請求退還總金額100%的費用。

  2. 旅客於入住日前第一至第二日間(不含入住日當天)取消行程者付款人得請求退還總金額50%的費用。

  3. 旅客於入住當日取消行程或怠於通知取消行程者,費用概不保留或退還。

  • 本館違約責任: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因可歸責於本館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本館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 本館全面禁菸、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如因上述旅客自身行為導致影響本館房間正常營運,將依情節輕重收取清潔費新台幣二千元至六千元不等。

  • 旅館所在地或旅客出發地,入住當日因受天災等、戰爭…等人力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使無法如期入住時,請儘速通知本館,更改或取消您的訂房紀錄。

  • 本館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本館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本館之管理規定,使用本館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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